2007年1月10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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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英雄不再流血又流泪
余勤 李坚 廖小清

  本期嘉宾
  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、法学博士   陈柳裕
 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立法二处处长、法学教授  张定富
  杭州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         姜建生
  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副理事长       郑德湛

  新年来临之际,杭州市政府给见义勇为者送出了一个“大红包”——全省首个消除见义勇为者后顾之忧的《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若干意见》)在杭正式出台。
  虽然这只是个行政规定,但它在建立见义勇为者的法律保障方面迈出了一大步,在全国也首开了先河。为此,本期《看法》特邀法律专家对此谈谈他们的看法。

  关键词  平安建设
  主持人   见义勇为是壮举,也是义举,其精神可歌可泣。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激励英雄的氛围,既要有精神鼓励,也要有物质支持,使英雄不再流血又流泪。请嘉宾谈谈见义勇为在我省平安建设中的重要意义。
  陈柳裕  现代意义的见义勇为,显然已经不再是一个单纯的道德概念,它同时也是一个法律概念。按照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的《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》第2条规定,见义勇为行为是指“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,为保护国家、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安全,不顾个人安危,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”。也就是说,见义勇为行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、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安全。
  在全面建设“平安浙江”战略中,不论是“确保社会政治稳定”、“确保治安状况良好”,还是“确保社会公共安全”、“确保人民安居乐业”等目标要求的实现,均需要借助于公民自觉维护他人生命、财产等重大权益的义举。从这个角度而言,杭州市政府出台《若干意见》,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等突出问题,对于贯彻实施全面建设“平安浙江”战略具有重要意义。
  张定富  见义勇为的精神,对我省和谐社会的发展和“平安浙江”的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。为弘扬这种精神,一方面,必须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,倡导文明和谐的社会风尚,建立和完善激励见义勇为行为的机制,落实各项保障措施,全面营造学习、崇尚英雄的社会氛围。另一方面,必须加强法制建设,建立完善各项保障安全、维护社会平安和谐发展的制度和机制,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事件和行为的发生,依法维持社会和谐、平安的局面。只有这样,才能使见义勇为的英雄不再流血又流泪,才能使见义勇为的时代精神在浙江大地唱响。
  姜建生  社会的平安建设涉及到很多环节,见义勇为是其中之一。它是一种弘扬正气、正义,净化社会风气的行为,对社会稳定、和谐有积极的促进作用,是社会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。这种行为应该得到大力提倡。
  平安建设光靠政府职能部门努力是远远不够的,更多的还在于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。见义勇为就是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一种方式。全社会群策群力,支持这种行为,抵制“不为”的行为,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方面。见义勇为的人多了,社会风气自然而然就会好起来。只有这样,才能真正建成“平安浙江”,构建和谐社会。

  关键词  有效救济
  主持人  近年来,英雄流血又流泪的遗憾仍时有发生。如何从精神、物质、医疗、生活等多方面为英雄构筑多重保障?请嘉宾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。
  郑德湛  见义勇为是一种自发的社会行为,在和平年代,见义勇为者是最可敬、最可爱的人。全社会都应该尊重英雄、保护英雄,都应该积极参与到见义勇为的行为中。
  为什么现在在危急时刻围观的人多、挺身而出的人少?这与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得不到有效解决是分不开的。1992年,杭州市成立“见义勇为基金会”以来,全市共有23人在见义勇为中牺牲。对于这些牺牲的英雄,政府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奖励、补助和照顾,但还是有许多后续问题没能得到有效的解决。
  我认为,除了每个人对英雄的尊重外,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,为英雄提供必要的保障,解决其后顾之忧。比如,民政、教育、卫生、审计、人事、劳动保障等部门,都应在职能范围内为见义勇为者提供便利以及相应的保障。同时,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组织机构,完善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建设,让基金会成为见义勇为者的娘家。
  张定富  “路见不平一声吼,该出手时就出手。”见义勇为的壮举,不仅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而且也为当今世界一切文明国家所推崇。因此,见义勇为者理所应当得到全社会的关心、支持和尊重,也理所应当得到国家机关的表彰和奖励。
  为了褒奖见义勇为者的英雄事迹,依法保障他们的各项权益,我省人大常委会早在1999年月12月就审议通过了《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并于2000年4月1日起施行。这在全国也是比较领先的,标志着我省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纳入了规范化、法制化轨道。最近,杭州市政府出台的《若干意见》,则是一项贯彻实施省《条例》的配套性具体政策措施。它的出台,必将进一步促进省《条例》在杭州市的全面贯彻和实施。
  陈柳裕  2006年4月26日,中共浙江省委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了《关于建设“法治浙江”的决定》,将“确保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”作为“法治浙江”建设的任务之一。为完成这一任务,我们理当对见义勇为者因义举而受的重创予以救济。同时,只有对见义勇为者所受损失进行补偿,或对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适当奖励。如:受伤的给予免费治疗;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给予生活被助,安排适当的工作;对其住房、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全面的帮助。只有这样,才有可能在全社会培育并形成“确保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”的氛围,并从一个侧面深入推进建设“法治浙江”战略的贯彻实施。

  关键词  法制保障
  主持人  杭州市政府出台的《若干意见》虽然为见义勇为者提供了保障,但这只是一个地方性的政策措施,要为更多的见义勇为者提供完善的保障,还需要尽快立法,设置刚性的保障。最后,请嘉宾就此谈谈自己看法和建议。
  姜建生  在草拟《若干意见》时,我们也曾考虑过报请立法,但由于工作量大且中间程序太长,各地的情况也不一样,而当前的实际状况不容久等,所以就先出台了这么一个政策措施。
  从长远的目标来看,立法是必然的。出台《意见》,为的是解决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,如见义勇为者的医疗费、误工费及相关的补助、照顾等。作为杭州市出台的一个地方性政策措施,现在只能是能解决多少问题就解决多少问题、能把问题解决到什么程度就解决到什么程度,在下一步的工作中还需要逐步完善它。最主要的还是政府部门要重视,相关的媒体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,同时,民众要有积极的反响。
  张定富  在保障见义勇为方面,我省的地方立法虽然起步比较早,但从《条例》的实施情况看,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:首先,各地在《条例》的贯彻实施方面存在不平衡的情况,有的地方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因素,执行效果不理想、不到位。其次,《条例》的学习宣传力度不够大,社会对《条例》的知晓度不高,从而也影响其贯彻执行。第三,《条例》出台已经六七年了,有些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。如,《条例》规定:见义勇为行为须经公安部门确认后,见义勇为人员才能享受奖励、伤亡救助和抚恤等待遇,那么,确认前急需治疗人员的费用由谁来负担呢?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完善《条例》加以解决。
  因此,为了真正做到让英雄不再流血又流泪,一方面要适时地修改完善《条例》;另一方面,各地都应当制定出台类似杭州市《若干意见》的可操作的有保障力度的具体政策措施。只有这样,见义勇为的时代精神才能进一步得到发扬光大。
  陈柳裕  《宪法》第45条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,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。”尽管依该规定,见义勇为者只有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救助,但杭州市政府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来保障和奖励见义勇为者,显然与该宪法规定精神完全吻合。
  当然,由于杭州市政府出台的《若干意见》仅仅立足于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者,以及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及资金来源等问题,而由法律来规定和调整见义勇为行为的实质是“道德法律化”运动影响之结果,这一问题恰恰是无法通过地方性立法来解决的,所以,我们对上述规范性文件的“法制建设”意义,尚不能估计过高。

  政策解读
  以往相关政策只规定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残疾生活补助费等费用,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部门监督加害人或其监护人支付。但事实上往往加害人或其监护人无力支付,造成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无法得到补偿。
  杭州市《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》特地将这种情况下,对见义勇为者医疗费、误工费以及残疾生活补助费的支付方式细分成3种:
  1.见义勇为人员有工作单位的,其相关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(包括已参加社会保险的,按规定申报领取相关社保费用)。
  2.见义勇为人员无工作单位,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、合作医疗保险的,其相关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。
  3.见义勇为人员既无工作单位,又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、合作医疗保险,如其为杭州户籍的,由行为发生地见义勇为基金会解决(无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地区,由主管见义勇为工作的政府部门解决),非杭州户籍的,其相关费用由行为发生地见义勇为基金会解决(无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地区,由主管见义勇为工作的政府部门解决)。
  另外,过去有些见义勇为者所在单位既不是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,也不是企业、事业单位,又因见义勇为受伤致残或牺牲,其遗属的生活难以得到政策保障。对此,《若干意见》中规定:若户籍在杭州市的,本人和遗属的后期生活待遇按照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》的有关规定办理;若非杭州市户籍的,则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有关规定办理,行为发生地见义勇为基金会应视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。